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2022年7月28日,公司实施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以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685,750,67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3股,本次分派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685,750,677股变更为891,475,880股。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上表中的基本每股收益均按转增后的股数计算。
球盟会,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明确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应当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企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球盟会,,在首次施行解释第15号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解释第15号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公司控股投资的新能新洋、淮安风电项目分别于2021年1月5日、1月8日结束试运行。根据解释第15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在编制2022年半年度财务报告时,对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1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进行了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参见公司2022年4月28日披露的《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1)。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注:公司部分光伏发电项目属于“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发电项目,上表中上网电量不含分布式项目直接销售给用户侧部分的电量,下同。
2022年1-9月,公司控股新能源项目总发电量24.27亿千瓦时,同比上涨1.89%,上网电量23.44亿千瓦时,同比上涨2.78%。风电方面,前三季度累计发电量22.56亿千瓦时,同比上涨17.05%,其中:陆上风电项目累计发电量15.98亿千瓦时,同比下降17.09%,今年一季度球盟会,、三季度江苏地区风资源弱于上年同期,因此陆上风电发电量同比下降;2021年12月,公司控股的H2#海上风电项目全容量并网,前三季度累计发电量6.58亿千瓦时。光伏项目发电量稳中有升,1-9月累计发电量0.94亿千瓦时,同比增加6.67%,上网电量0.82亿千瓦时,同比增加4.60%。生物质项目发电量大幅减少:一方面公司控股的4个生物质发电项目投产时间较早,全生命周期内能够获得补贴的合理利用小时数用完的项目已停运;另一方面,江苏区域内生物质燃料价格自2021年下半年开始持续高位,2022年以来,受疫情等因素影响,生物质燃料收购难度更大,价格进一步上涨,鉴于目前燃料价格下,生物质发电没有经济性,公司通过对无供热项目停机、有供热项目单机抽汽供热、单炉直接供热不发电等方式,缓解运营亏损,因此,今年生物质发电量降幅较大,前三季度累计发电量同比减少79.27%,供热量33.57万吨,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
球盟会,
2022年4月26日,公司披露了《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8),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国信”),计划自2022年4月26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5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本次增持股份计划不设定价格区间,江苏国信将根据公司股票近期价格波动及市场整体趋势逐步实施增持计划。截至2022年10月21日,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4,521,749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63%。
2022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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